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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757556号“稀镁茄”商标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1970/01/01来源:

关于第33757556号“稀镁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8500号

   

  申请人:遵化市恒源化工厂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57556号“稀镁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润滑油”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当具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注册之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赵焕菲
刘浩

2019年0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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