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648430号“牛奶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61395号
申请人:郑州佳龙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48430号“牛奶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指定使用商品不具有关联性,且均为日常饮食,消费者不会对商品原料特点产生误认。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汉字“牛奶爱”构成,其中“牛奶”为日常饮品,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内容等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陈红燕
2019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