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542468号“约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7531号
申请人:杭州博乐惠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42468号“约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杭州约浪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约浪”构成,其指定使用在广告、人员招收、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格调不高,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19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