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22228号“牧人草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8317号
申请人:锡林郭勒盟牧人草原肉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922228号“牧人草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40604号商标经核准转让予锡林郭勒盟牧人草原肉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商标为同一主体所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我局复审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091159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5722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林丽娟
蔡婷
2019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