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763166号“点题成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4833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63166号“点题成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310992号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已在全部服务上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2、申请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76291号商标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211872号商标、第9109631号商标、第4048966号商标、第5851296号商标、第20463624号商标、第4195350号商标、第4372628号商标、第9109644号商标、第9214377号商标、第16814132号商标、第19060832号商标、第14796780号商标、第14442492号商标、第10222839号商标、第5451942号商标、第11517206号商标、第20993478号商标、第8069908号商标、第8579890号商标、第20993478号商标、第15746279号商标、第9109754号商标、第20463825号商标、第16635389号商标、第9109753号商标、第17660790号商标、第10858303号商标、第20463895号商标、第19744780号商标、第9022392号商标、第6309855号商标、第20993478号商标、第17660942号商标、第22234207号商标不近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第16类复审商品上和第35类、第38类、第41类、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云娜 王志焕 张 静
2019年0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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