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768241号“占卜答案奶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8540号
申请人:四川七禾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68241号“占卜答案奶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6375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含义并无明显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寻找赞助、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含有“占卜”,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高亚晶
刘盈盈
2019年0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