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872526号“华语风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43245号
申请人:北京博雅心航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72526号“华语风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华语风采”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申请商标系列商标版权登记保护资料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所含“华语”使用在指定的“教育;培训”等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9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