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475884号“皇家少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47133号
申请人:天津星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75884号“皇家少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85518号“皇家雪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022716号“皇家健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731572号“皇家菲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皇家少儿”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19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