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695524号“浪客剑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43662号
申请人:株式会社 集英社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695524号“浪客剑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各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及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韦萍
刘胤颖
田益民
2019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