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734178号“女神,我可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2498号
申请人:中山市四夕丰色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734178号“女神,我可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在业内和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使用在指定的服务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驳回通知书、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美容服务;美容护理服务;美容院服务”等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相峥
刘胤颖
覃莎莎
2019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