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599913号“都好知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3377号
申请人:苏州都好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9599913号“都好知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9450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咖啡饮料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现为茶商品上的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项佳
孙红
李焱
2019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