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796471号“花椒之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71407号
申请人:北京密境和风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96471号“花椒之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237780号“花椒之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237779号“花椒之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商标注销程序中注销,该决定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于引证商标一、二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胡辰夕
2019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