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869549号“赚一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9791号
申请人:泉州品飞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69549号“赚一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识别。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的“赚一圈”构成,易被理解为宣传用语,用于指定使用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取得了能作为商标识别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陈红燕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