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532244号“南山姑娘”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9763号
申请人:李乐琴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32244号“南山姑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45671号“南海姑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315067号“南方姑娘”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南山姑娘”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陈红燕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