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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浴”因与他人“人人誉”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9/09来源:

关于第28912268号“人人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9751号

   

  申请人:重庆艾嘻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12268号“人人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21944号“人人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160136号“人人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不同行业,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网页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未取得专用权,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仅由“人人浴”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故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述申请人与上述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分属不同地域、不同行业的情况,无法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因上述地域的不同而取得区分性,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郭攀
尤丽丽
陈红燕

2019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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