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379422号“牧九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7107号
申请人:晋江市九厘米鞋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379422号“牧九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2170896号“牧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朱红
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