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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泡十足”因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9/06来源:

关于第30386419号“泡泡十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2500号

   

  申请人:海盐县西塘食品饮料厂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86419号“泡泡十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构思,独创而成,可以用作商标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资质证明文件、申请商标由来、商品质检报告、商品照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泡泡十足”构成,使用在可乐等指定商品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从而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19年0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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