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511305号“安耐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9872号
申请人:锦江区若疆商贸部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511305号“安耐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77863号“安耐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目前处于撤销审查程序中,申请商标与其冲突未来即将会消除,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安耐晒”与引证商标“安耐晒”均为印刷体纯文字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共存于化妆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嵇苏庆
2019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