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535414号“我的咖啡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9053号
申请人:战略游戏世界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535414号“我的咖啡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2713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在先已有类似情况的商标获准注册。“我的咖啡厅”是申请人设计的一款手机游戏,目前已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发展游戏周边产品目的而申请的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档案、申请人在先已初审公告商标档案、合同、发票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仅由文字“我的咖啡厅”构成,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林丽娟
蔡婷
2019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