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887369号“小莞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0397号
申请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87369号“小莞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通知书中引证的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均有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19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