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021608号“智慧小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1198号
申请人:海南智慧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21608号“智慧小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15909号“智慧城及图”商标、第19465355号“智慧产城”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起撤三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主要呼叫部分相比较,文字组成、呼叫相近,且含义无明显区别,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中介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相比较,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二者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两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乔向辉
刘盈盈
高亚晶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