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444282号“元牌律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7013号
申请人:广东元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44282号“元牌律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12904235号商标整体上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晶晶
林丽娟
蔡婷
2019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