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190734号“益部人民会馆”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7393号
申请人:孙长波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190734号“益部人民会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多个“益部”商标,不会误导消费者的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 人民会馆”,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林丽娟
蔡婷
2019年0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