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07028号“白山元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5787号
申请人:延边稷农米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07028号“白山元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54587号“白山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构成要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和推广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故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宣传册、产品包装图片、包装采购合同、申请人广告播出证明、广告合同、宣传视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白山元池”与引证商标“白山池”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使用和推广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明洋
贾玉竹
苑雪梅
2019年0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