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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好酒”商标因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9/04来源:

关于第29628486号“实在好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5759号

   

  申请人:西安福泰酒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28486号“实在好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是申请人主推品牌,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列举其它商标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经销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实在好酒”构成,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广告宣传用语而非商标进行识别。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产生了应有的显著性。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羚
安蕾
戴艳

2019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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