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812575号“夫子学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7607号
申请人:深圳市宇讯通光电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812575号“夫子学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4219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350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8285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以及第68567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夫子”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包含的“夫子”文字相同,与引证商标四的文字“子夫”的文字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申请商标与上述四枚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教育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