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172136号“青少年条理优化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8766号
申请人:朱丽榆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72136号“青少年条理优化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微信截图页面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青少年条理优化师”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使消费者理解为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而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暴红侠
王训陶
贾玉竹
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