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162965号“神奇黑老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7595号
申请人:杨新星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62965号“神奇黑老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黑老虎”文字通常有“黑色的老虎”之意,同时也是一种具有较强药用价值的木兰科南五味子属藤本植物的名称。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活动物、植物种子等商品上,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品种、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许建明
乔烨宏
王钒
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