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358333号“秦淮八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8610号
申请人:南京市鼓楼区郁香菲儿食品店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58333号“秦淮八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15077号“秦淮八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秦淮八艳”原就为注册商标(即引证商标),故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专用权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茶、蜂蜜商品外的咖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茶、蜂蜜等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秦淮八艳”指的是明末清初江南地区南京秦淮河畔的八位才艺名妓。若申请人将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商标获准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郭京平
王曌伟
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