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818229号“星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0208号
申请人:高新区通安查罗贸易商行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818229号“星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9531647号“星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我局所引证的第4841991号“星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18年9月13日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谢娜
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