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281059号“金絲玉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0199号
申请人:温州广进祥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5281059号“金絲玉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所引证的第10791021号“金丝玉玛 KINSYOM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复审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谢娜
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