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287754号“1914”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7349号
申请人:上海博君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87754号“1914”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显著性更加突出。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实际使用图片及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阿拉伯数字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识别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19年0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