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711793号“中国酒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20170号
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11793号“中国酒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自创而成,经过使用已具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明、申请商标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国酒魂”,其中“中国”为我国国名,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禁止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车旭
凃嘉雯
赵爽
201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