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600354号“一片吐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4683号
申请人:王艺霏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00354号“一片吐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加盟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中“吐司”为面包的一种,使用在未发酵面包、面包干、面包外其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中文文字“一片吐司”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未发酵面包、面包干、面包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识别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曲红阳
胡钊铭
201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