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知小将品牌官方网站!专业提拱商标注册、商标疑难案件处理
0755-83692901
137 2889 4855
“一片吐司”因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30来源:

关于第29600354号“一片吐司”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4683号

   

  申请人:王艺霏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00354号“一片吐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显著性,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加盟合同、产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其中“吐司”为面包的一种,使用在未发酵面包、面包干、面包外其他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种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由普通字体的中文文字“一片吐司”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未发酵面包、面包干、面包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识别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曲红阳
胡钊铭

2019年05月27日

  • 严格保密制度规范流程

  • 多年执业经验成功率高

  • 申请当日递交知识产权局

  • 知识产权专业法律审核

  • 为上万家企业提供服务

关注微信公众号

|首页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项目申报 |商标交易 |知产资讯 |关于我们
服务中心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和成世纪大厦写字楼3A1409  电话:0755-83692901  E-mail:414515924@qq.com
深圳思想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粤ICP备19083417号-1 Copyright @ 2015  
深圳商标注册 深圳专利申请 美国商标申请 欧盟商标申请
商标交易
  • 商标名称:

  • *联系电话:

  • *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