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749033号“伏羊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4127号
申请人:白胜强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749033号“伏羊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83065号“伏羊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同一法律主体所有,故两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魏诗瑄
2019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