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712341号“上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3196号
申请人:上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4712341号“上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43973号“上美宅配及图”商标、第5543696号“上美世家shangmei furnitu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尚处于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权利的延伸。申请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关于申请人的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姚继莲
2019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