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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贝铺”因与他人“宝贝堂”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29来源:

关于第30005840号“宝贝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13251号

   

  申请人:北京蓝讯在线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05840号“宝贝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35801号“宝贝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持有宝贝铺的中文全拼域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域名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宝贝铺”,其与引证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宝贝堂”文字构成、呼叫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笔记本电脑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获得域名证书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继莲
龚丽娟
马静

2019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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