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022704号“秦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1362号
申请人:西安瑜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022704号“秦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4775414号“秦渝1981”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许文静
孙侃华
张娜娜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