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079152号“车商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8287号
申请人:金蝶汽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079152号“车商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78751号商标(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以区分服务来源。其他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车商云”构成,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不具商标识别作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和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并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牛敏
张 静
王志焕
2019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