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199919号“金牌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97142号
申请人: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99919号“金牌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和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且申请人已有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已经在相关公众中获得了很高的认知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服务合同、续约合同及广告片等证据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金牌虾”指定使用在饺子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和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艳燕
陈辉
崔方明
2019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