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361754号“来尬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9161号
申请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361754号“来尬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整体含义积极向上,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如被驳回,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购,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也将给申请人造成巨大利益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及其公司介绍、申请人“火山小视频”商标相关媒体报道、搜狐网对“尬舞”一词的使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尬舞”意为调侃不会跳舞的人自我陶醉的手舞足蹈,有负面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振宇
吴彤
袁靖涵
2019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