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015109号“高卢旋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7377号
申请人:珠海经济特区全达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15109号“高卢旋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12639号“高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字形、读音、含义等方面不同,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鸡尾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苹果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高卢旋驹”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高卢”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字形不同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两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系列商标联想,从而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双双
2019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