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663599号“阿凡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7375号
申请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63599号“阿凡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86430号“阿凡提 AFANT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作品中人物名字,并对该作品投入大量心力财力,理应享受其收益。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依法予以维持,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发带、衣服装饰品、纽扣”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衣服花边、衣服装饰品、衣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阿凡提”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阿凡提”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基本相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对前述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园
赵秀辉
刘双双
2019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