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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蒙源醇”因与他人“沂蒙古酿”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9/08/20来源:

关于第31704684号“沂蒙源醇”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7701号

   

  申请人:北京沂蒙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704684号“沂蒙源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56242号“沂蒙古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2.申请商标已被申请人大量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沂蒙源醇”与引证商标“沂蒙古酿”在文字构成、发音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开胃酒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19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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