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869824号“正荷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6413号
申请人:正荷堂健康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69824号“正荷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49106号“正荷 Zheng 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所主推的品牌,是申请人为了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而申请注册的。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构成文字“正荷堂”与引证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正荷”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水(饮料);可乐;无酒精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豆浆”属于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颖
胡辰夕
嵇苏庆
2019年0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