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007798号“女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5890号
申请人:深圳迈瑞生物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0007798号“女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845032号“女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50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已为无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赵秀辉
肖琦
2019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