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8997514号“派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8141号
申请人:北京中子街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997514号“派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9773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近似。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企业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派歌”与引证商标“派哥”读音相同,文字构成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替他人推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硙
张胜国
高亚晶
2019年0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