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261328号“故事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3830号
申请人:杭州捷群广告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61328号“故事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80564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梦萦
张学军
陈思
2019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