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871413号“楚六合”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3764号
申请人:荆州市挽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71413号“楚六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并非常规词汇文字组合,具有独创性,并无不良影响。“六合”具有明显区别于行政区划的其他含义,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且有诸多含有“六合”的商标已取得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一般表现形式的汉字“楚六合”,其中“六合”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饭店商业管理等服务上易造成不良影响,且“六合”亦指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综上,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方莉园
姚旭祺
邵燕波
2019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