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第9524840号第29类“月亮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毛玉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汕尾市妃燕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第9524840号第29类“月亮盏”商标在“干燕窝”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汕尾市妃燕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委托我司进行撤三答辩,在法定期限内向商标局提供了“月亮盏”商标的销售合同、发票及广告宣传等证据,经商标局审查认为:汕尾市妃燕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毛玉燕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驳回毛玉燕的撤销申请,第9524840号第29类“月亮盏”注册商标不予撤销。